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原 告 薛光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11月08日以105年 度重訴字第3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 ,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11月0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 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