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原 告 薛光霽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核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6,050,000元{見本院卷(下同)第25頁:即原告在105年11
月03日民事補正狀所載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0,895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第23頁:繳費收據),尚須補繳59,
895元(計算方式:60,895元-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臺東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