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志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
法定代理人 何興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
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自民國10
4年9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
,723元部分,本件上訴人已於民事上訴狀表示願於105 年11月15
日前履行拆屋還地,依此推定上訴人其占有之存續期間為14月又
15日,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萬8,484元【計算式:(4,723元×14月)+(4,723元×15÷30
)=6萬8,4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