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224號
PCDV,106,司促,22224,201708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22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許書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伍仟壹佰叁
  拾元,及其中叁萬捌仟捌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書綸於民國92年4 月14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VISA CARD:NO:4579-6684-3577-1206 ),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
   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
   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 元,連
   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
   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
   ,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
   書可稽。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4年5 月30日止共消費簽帳
   38,846元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