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23號
TTDV,105,家訴,23,2016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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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薛魁鎮
(即被告)
相 對 人 薛廉峰
(即原告) 薛煇展
      薛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被告薛魁鎮聲請移轉管轄,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 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 、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 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70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薛色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起,因 病於臺北馬偕醫院住院治療,聲請人除向臺北市警察局西湖 派出所通報被繼承人現住在聲請人住處,亦向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提出對被繼承人為監護宣告之聲請,後因被繼承人病情 惡化,在臺北秀傳醫院住院至病故止,均居住在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轄區域,足見繼承開始時被繼 承人住所地法院應為該二法院,又被繼承人之配偶與子女均 居住在臺北,為便於證據調查及訴訟程序進行,請求依家事 事件法第70條移送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薛色所遺之遺產包括:臺東縣○○ 鄉○○村○○路000號與110號房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號)、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帳號:00000 0000號)存款,及被繼承人薛色對原告薛廉峰之新臺幣(下 同)500,000元債權、被繼承人薛色在本院之2,700,000元擔 保提存金,合計價值為4,764,212元,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度與104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各1份(見本 院卷第4至6及56頁)及本院調取之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02號 民事卷宗可佐。而上開遺產內,臺東縣○○鄉○○村○○路 000號與110號不動產,核定價額為13,200元、臺東縣鹿野地 區農會存款為1,345,640元、被繼承人提存之擔保提存金為 2,700,000元,計4,058,840元,均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已逾



上開遺產價額4,764,212元之八成,足見本件主要遺產所在 地之法院應為本院,依上開規定,本院即有管轄權,是原告 向本院提起訴訟,合於管轄之規定,被告薛魁鎮聲請將本件 移轉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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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