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張金福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張愛子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履行和解條件欲寄送存證信函 至相對人張愛子之戶籍址,惟信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 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無法送達相對人,並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及 信封為證,惟經本院函請臺東縣政府警察局關山分局,查明 相對人張愛子是否實際居住戶籍地址臺東縣○○鄉○○村○ ○路00號,該局函覆相對人張愛子確實居住於上開戶籍地, 但因病暫住女兒住處養病,是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公示送達 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