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更字,105年度,1號
TTDV,105,司執消債更更,1,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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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董蒂雯
代 理 人 陳信伍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佳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王冠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 生福利部公告民國(下同)105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為新臺幣(下同)11,448元;該最低生活費,係指社會 救助法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 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 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依該規定以觀 ,最低生活費已顯然低於一般人日常生活的平均支出。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抗字 第1號裁定(下稱准更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本件前經本院以103年司執 消債更字第14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惟因債權人遠東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大眾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異議後,經本院以104年度事 聲字第37號裁定以應令債務人提出其所有坐落高雄市 ○○區○○段○○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28建號



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未辦 保存登記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大部分財產價 值用於清償,始得謂已盡力清償,廢棄原裁定,合先 敘明。
(二)債務人又於105年7月11日提出更生方案,主張自法院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一個月為一期, 共分96期、8年清償,分三階段、分別以第1期至第7 期15,000元、第8期至第39期21,500元、第40期至第 96期28,000元為清償,於未成年子女成年後依序將原 扶養費加入原更生方案等語(見本院105年度司執消 債更更字第1號卷第64至67頁,下稱執更卷)。並經 本院將該更生方案與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依本條 例第60條第1項,函請債權人書面表決並表示意見( 見執更卷第72頁),惟未經可決。
(三)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 ,有債務人陳報薪資證明在卷足憑(見本院102年度 消債更字第19號卷第12頁,下稱消債更卷)。 (四)茲析述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還款內容:
1、債務人陳報任職於臺東縣關山鎮民安診所,平均每月 薪資約新臺幣43,000元(包含底薪、全勤獎金、加班 費)等情,有該診所薪資證明在卷足參(見消債更卷 第12頁)。
2、債務人陳報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有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含扶養費在內合計28,000元, 並陳報配偶董常東因高血壓、心藏病、糖尿病、心血 管疾病等無法工作,依債務人配偶董常東臺東縣稅務 局101、100年度綜合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所示(見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 號卷二第84頁、消債更卷第178、184、185頁),債 務人配偶董常東名下並無任何財產,101年、100年所 得分別為185,560元、247,800元,與債務人之所得相 較,顯無多餘能力分攤個人生活費及子女扶養費。關 於債務人個人支出及扶養費合計28,000元、高於衛生 福利部公告最低生活費22,896元部份(計算方式:個 人支出11,448元、扶養費為二名未成年子女由二扶養 義務人負擔,計11,448元,二者合計為22,896元), 扶養費之支出,債務人之配偶董常東顯無多餘能力分 攤,已如前述,債務人有配偶者,依民法第1003條之 1第1項規定、第1115條第3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及 子女扶養費均應依雙方之經濟能力分擔,債務人為夫



妻中經濟能力較高者,分擔較高之家庭生活費用及子 女扶養費,自屬合理,此亦經准更裁定第8頁論及。 3、債權人遠東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良京公司)分別陳稱債務人應將保單現值金額提出列 入更生方案清償,惟遠東銀行未具體釋明保險公司或 保險契約,經依國泰世華銀行陳報函詢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及依本院調閱高額壽 險資訊連結作業系統結果函詢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南山人壽),而國泰人壽回函稱債務人現 無有效保險契約,南山人壽則函復以債務人之保單無 保單價值準備金(見消債更卷第222至224頁、本院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卷二第76、79頁,下稱 執卷二)。
(五)債務人所有之三筆不動產中,坐落高雄縣○○鄉○○ ○段0○號、門牌號碼公館二巷96巷房屋(權利範圍 18萬分之2),為金鴻山金寶塔之塔位1處、牌位1處 ,用以奉祀債務人之父母及歷代祖先,有第三人林昱 良即力久企業社陳報狀及建物所有權狀為證(見本院 103年度消債抗字第1號卷第29至31、35、36頁,下稱 消債抗卷),為依民間交易習慣不得交易變價,與強 制執行法第53條第1項第4款用以祭祀、禮拜之物,不 得查封執行用以清償債務,有類似之性質,不宜強求 債務人提出其價值用以清償。至於系爭不動產,經本 院調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92289號卷 ,其鑑價報告所載最近一次法拍記錄為99年2月9日, 以底價878,000元流標(見執更卷第38頁背面),實 則系爭不動產上設有抵押權,除第一、二順位抵押權 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陳報債權餘額32,682 元(見執更卷第17頁),另有第三、四順位抵押權分 別登記350,000元、1,000,000元,依本條例第48條第 2項但書,應不受更生程序影響,系爭不動產之價值 原應扣除該抵押權擔保之金額。惟債務人仍提出清償 總額2,389,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屬101年2月6日修正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 1項第1款「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 用於清償」之宜認已盡力清償情形(計算方式:原更 生方案以72期計算,因原本更生方案即以6年為限,



債務人為達法定應清償金額而延長為8年,所延長之2 年之可處分所得自不宜計算在內,(15,000x7+21,500 x32+28,000x33) x0.9+878,000x0.9=2,335,500)。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 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一 、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有 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 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等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分別有臺東縣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臺東縣稅務局99年度、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本院前案查詢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土地登記謄 本在卷可稽(見消債更卷第8、13、14、32、33、165、166 頁、消債抗卷第33頁)。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本院依職權於本裁定確定後核發確定證明,毋庸具狀聲請。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第1至7期每期 │
│ 清償新臺幣(下同)15,000元、第8至39期每期清償21,500元、第40至96│
│ 期每期清償28,000元,共計清償96期(8年)。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 │
│ 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
│ ,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10,999,950元 │
│3、清償總額:約2,389,000元 │
│4、清償比例:約21.72% │
│5、因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係採元以下四捨五入方式進位,故第1至│
│ 7期每期實際清償總金額為15,003元,第8至39期每期實際清償總金額為 │




│ 21,498元,第40至96期每期實際清償總金額為27,998元,與債務人所提 │
│ 之每期還款總額略有差異。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
│編號│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 各 期 分 配 金 額 │
│ │ │(單位:新│例(百├───┬───┬────┤
│ │ │臺幣元) │分比)│1-7 │8-39 │40-96 │
├──┼──────┼─────┼───┼───┼───┼────┤
│1 │台新國際商業│2,008,858 │18.26 │2,739 │3,926 │5,113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2 │誠信資融股份│ 473,572 │4.31 │647 │927 │1,207 │
│ │有限公司 │ │ │ │ │ │
├──┼──────┼─────┼───┼───┼───┼────┤
│3 │大眾商業銀行│ 265,625 │2.41 │362 │518 │67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杜拜資產管理│ 423,831 │3.85 │578 │828 │1,07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磊豐國際資產│ 255,162 │2.32 │348 │499 │650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6 │中國信託商業│1,037,261 │9.43 │1,415 │2,027 │2,64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7 │新誠國際資產│ 438,810 │3.99 │599 │858 │1,117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8 │遠東國際商業│ 400,957 │3.65 │548 │785 │1,02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9 │杏輝藥品工業│ 17,993 │0.16 │24 │34 │4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0 │台北富邦商業│ 281,784 │2.56 │384 │550 │717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11 │甲○(台灣)│ 813,279 │7.39 │1,109 │1,589 │2,069 │
│ │商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12 │國泰世華商業│2,487,568 │22.61 │3,392 │4,861 │6,331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13 │永豐商業銀行│ 622,115 │5.66 │849 │1,217 │1,58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4 │良京實業股份│1,034,805 │9.41 │1,412 │2,023 │2,635 │
│ │有限公司 │ │ │ │ │ │
├──┼──────┼─────┼───┼───┼───┼────┤
│15 │滙誠第一資產│ 438,330 │3.98 │597 │856 │1,114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合 計 │10,999,950│ 100 │15,003│21,498│27,998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新臺幣(下同)超過2,000元之 電子產品(例如手機、電腦、數位相機、電玩遊樂主機等) 、汽車、超過30,000元之機車、及超過2,000元之腳踏車。二、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且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 、卡拉OK、KTV。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



1,000元。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一、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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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