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0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祖雲
債 務 人 林枚煌
債 務 人 嚴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捌佰壹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祖雲於就讀實踐大學時,邀同林枚煌、嚴淑
貞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
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
人於民國104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5
年08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
,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
迄今尚結欠本金345,812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
,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
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
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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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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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國)│週年利率│起 迄 日(民國)│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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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45,812元 │105年7月1日起至 │2.62% │105年8月2日起至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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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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