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957號
TTDV,105,司促,3957,2016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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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5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杜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參佰玖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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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