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4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杜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柒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杜明賢於民國101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0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457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
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緣相對人杜明賢
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
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
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
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
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
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
量金錢為標的,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 103,219元 │ 105年10月27日起至 │15%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2 │ 309,500元 │ 105年10月27日起至 │15.99% │ │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