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932號
TTDV,105,司促,3932,201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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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杜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負擔新臺幣伍拾壹萬叁仟陸佰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杜明賢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44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08年12月
    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1月08日止累計
    494,805元正未給付,其中478,850元為本金;14,671元
    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杜明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0月20日止累計18,883元
    正未給付,其中17,088元為消費款;895元為循環利息;
    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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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 478.850元    │ 105年11月9日起至 │10.06%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2 │ 17,088元    │ 105年10月21日起至 │15%     │          │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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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