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杜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負擔新臺幣伍拾壹萬叁仟陸佰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杜明賢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44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08年12月
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1月08日止累計
494,805元正未給付,其中478,850元為本金;14,671元
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杜明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0月20日止累計18,883元
正未給付,其中17,088元為消費款;895元為循環利息;
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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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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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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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78.850元 │ 105年11月9日起至 │10.06%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2 │ 17,088元 │ 105年10月21日起至 │15% │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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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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