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86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債 務 人 葛明德即益昌企業社
債 務 人 葛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陸佰壹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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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逾 期 手 續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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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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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99,614元 │105年7月29日起至 │5.2% │105年8月29日起至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 │ │ │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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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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