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867號
TTDV,105,司促,3867,201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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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86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債 務 人 葛明德即益昌企業社
債 務 人 葛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陸佰壹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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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逾  期  手  續  費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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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99,614元    │105年7月29日起至  │5.2%    │105年8月29日起至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          │      │          │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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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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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