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355號
TNDV,105,除,355,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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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德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5月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1號裁定公 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 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 於105年11月4日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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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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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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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德奇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北台南│光美紙器股份有限公│105年4月5日 │18,000元 │KD1810687 │
│ │司陳美惠 │分行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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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德奇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北台南│永聖貿易股份有限公│105年3月31日 │301,775元 │KD1810688 │
│ │司陳美惠 │分行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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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