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18號
TNDV,105,重訴,318,2016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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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原   告 李洪舜美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被   告 王清安
      魏王素雲
      王馨玉
      王清輝
      王若穎
      王翔駒
      陳振德
      陳泰豪
      陳炯廷
      陳品靜
      陳昆徽
      陳盈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王冠霖律師
      何宥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64,024元,該裁定已於105年10月19日 送達原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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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