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70號
TNDV,105,重訴,270,2016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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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   告 陳青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因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惟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1,292元,該裁定已於105年10 月11日合法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送 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依上 所述,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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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