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9號原 告 洪來芳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被 告 邱昭勝 顏金美即蔡振崑之承受訴訟人 蔡政修即蔡振崑之承受訴訟人 蔡宗穎即蔡振崑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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