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30號
TNDV,105,訴,430,2016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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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葉珈慈
法定代理人  葉名峰
兼法定代理人 鄭雅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檄黃振瑞蔡涵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5,94
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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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