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008號
TNDV,105,訴,2008,2016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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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08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   告 張文忠
      羅峰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日 裁定通知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 於105年11月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 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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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