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20號
原 告 陳明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裴氏艷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