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920號
TNDV,105,訴,1920,2016111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20號
原   告 陳明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裴氏艷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