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73號
TNDV,105,訴,173,2016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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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吳珈瑋
      吳進忠
一、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
  日所為之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上訴程式尚有不備。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97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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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