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吳珈瑋
吳進忠
一、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
日所為之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上訴程式尚有不備。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97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