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71號
上 訴 人 邱文明
被上訴人 大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
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768,0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
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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