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03號
原 告 段耀庭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高嵐書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楊聖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段耀宇、林素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惟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13
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