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03號
TNDV,105,補,903,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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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03號
原   告 段耀庭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高嵐書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楊聖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段耀宇、林素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惟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13
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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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