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01號
TNDV,105,補,901,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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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01號
原   告 王祈成
      王祈華
      王祈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王晚王裕淵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881,22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83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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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