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01號
原 告 王祈成
王祈華
王祈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王晚、王裕淵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881,22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83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