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67號
TNDV,105,補,867,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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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67號
原   告 尚時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色娟
原   告 榮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燦
上列原告2 人與被告弘偉昇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2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
幣(下同)919,813 元、4,482,31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
,020元(原告尚時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45,451元(原告榮國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2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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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時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偉昇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