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57號
原 告 朱增强
被 告 詹朱玫瑛
朱育嫻
簡朱晚翠
朱翠連
朱翠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609元【計算式
:2,500元(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639平方公尺×1532/3
327(原告應有部分)=735,6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