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56號
TNDV,105,補,856,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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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呂濱羽
被   告 朱鴻霖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坐落台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所代位債務人持有上開土
地8 分之1 之價額新臺幣(下同)527,800 元(280 平方公尺×
15,080元÷8 =527,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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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