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張乃仕
被 告 王國丞
吳餘忠
吳逸嫻
廖建義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
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6,731
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如附註所載)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附註】
一、原告請求剔除分配之總額為13,605,251元。
二、剔除被告王國丞、吳餘忠、吳逸嫻、廖建義後,尚有不足額
之債權人及不足額金額分別為下:
㈠普通債權人:
⒈黃倩儀:不足額124,357元
⒉鄭儀恩:不足額677,026元
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不足額7,169,896元
㈡次普通債權人:
⒈原告張乃仕:不足額2,016,000元
⒉尹德順、李伊馨:不足額32,742元
⒊陳清油:不足額6,710,272元
三、原告請求剔除分配之總額13,605,251元先扣除普通債權人之
不足額後,剩餘5,633,972元。
四、剩餘5,633,972元由次普通債權人依比例分配,次普通債權
人不足額總額為8,759,014元。
五、原告張乃仕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
剩餘5,633,972元÷次普通債權人不足額總額8,759,014元×
原告張乃仕不足額2,016,000元=1,296,731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