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郭春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良榮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216
元(即按105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主張應繼分面積之價額,
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