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5年度,8號
TNDV,105,破,8,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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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送達代收人 李成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蘇東園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繳如理由欄一所示之聲請費,並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 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 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債權人聲請宣告 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 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 請人雖已繳納部分聲請費,然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 值,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進而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 茲限聲請人於於本裁定送達20日內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 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扣除已繳部分金額新臺 幣500元後補繳聲請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聲請。二、復按聲請破產應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 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 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 5條亦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未依提出如附件 所示之必要事項,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如附 件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附件: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



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扣除已繳部分金額新臺幣50 0元後補繳聲請費用。
二、提出歷次債權讓與均已通知相對人之相關證明。三、提出相對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
四、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金融帳戶。
(二)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三)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 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餘額及其證明。
(五)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五、提出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債權人之姓名、金額、發 生原因、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 證明文件。
六、提出相對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務人之姓名、金額 、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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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