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256號
TNDV,105,消債更,256,2016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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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朱善增
代 理 人 黃懷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附件:
㈠提出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 省南區國稅局103年、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㈡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 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 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 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㈢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11月起至105年11月止 )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 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㈣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3年11月起迄105年11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 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㈤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朱王來富、朱鴻恩、朱鴻怜 )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



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㈥聲請人稱任職於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請提出在 職證明書及最近三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等資料影本。㈦聲請人主張每月扶養母親及未成年子女之費用合計為15,000元 ,請說明個別對母親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每月分別為多少?㈧請提出受扶養人朱鴻恩、朱鴻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㈨請提出聲請人之家庭系統表及受扶養人朱王來富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103年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㈩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經濟 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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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