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05年度,64號
TNDV,105,家調裁,64,2016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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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調裁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謝三寶
代 理 人 陳崇善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陳惠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
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之規定,亦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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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