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10號
TNDV,105,家訴,10,2016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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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家訴字第10號
原   告 黃淑鈴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黃振發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振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黃陳玉鳳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新臺幣121,194元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黃陳玉鳳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死 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子女即原告黃淑鈴、被告黃振發黃振財,繼承人就被繼承人黃陳玉鳳之遺產均為3分之1應繼 分,對於被繼承人黃陳玉鳳所留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法 律規定不得分割及協議不為分割之情事,兩造亦未訂立不可 分割之特約,是原告為終止公同共有關係,爰依法提起本訴 請求分割。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為不動產部分,坐落臺南市 ○區○○○段000○00地號土地與臺南市○區○○街000巷00 弄00號之建物、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與臺南 市○區○○路00巷00弄00號之建物、坐落臺南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與臺南市○區○○街00號之建物,都予以變價 分配,至於中國信託與郵局之存款則依兩造應繼分之比例為 分割,銀行保管箱內的物品,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黃振發取得 一人一對黃金手鐲外,其餘部分變價平均分配價金等語。二、被告黃振發黃振財答辯略以: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與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之建物,目前是 被告黃振財居住使用,希望歸給被告黃振財單獨所有;坐落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與臺南市○區○○街00號之 建物,目前是被告黃振發居住使用,希望歸給被告黃振發單 獨所有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黃陳玉鳳於103年12月10日死亡,子女 即原告黃淑鈴、被告黃振發黃振財為其繼承人,被繼承 人黃陳玉鳳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應繼分比例如 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影本、除戶謄本 影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在 卷可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上開事實堪予認定。(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 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 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23條第1項本 文、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 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 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 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 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 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 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 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同法第82 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選擇遺產分 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 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 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查兩造就系爭遺產並無不可 分割之協議,系爭遺產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 在,則原告訴請分割系爭遺產,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三)又原告雖主張被繼承人黃陳玉鳳所遺之不動產,均以變賣 後依各繼承人應繼分分配價金之方式分割等語;然被告黃 振發、黃振財則均另主張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與其上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之建物,目前 是被告黃振財居住使用,希望歸給被告黃振財單獨所有,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與其上臺南市○區○ ○街00號之建物,目前是被告黃振發居住使用,希望歸給 被告黃振發單單獨所有等語。本院考量上開被告黃振發黃振財2人所主張之不動產,並無不能原物分配之情事, 且現又分別由被告黃振財黃振發居住使用中,若逕將上 開不動產以變價方式為分割,將導致現居住之被告黃振發黃振財與其家人面臨無家可歸之窘境,可認原告主張變 價分割之方式非屬妥適;再佐以原告之應繼分僅為3分之1 ,而被告黃振發黃振財之應繼分總計達3分之2而屬多數 ,故認被繼承人黃陳玉鳳所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房地與臺南市○區○○段000號房地,採原物各分配予被 告黃振財黃振發,再依應繼分比例予以金錢補償其他繼



承人,自較為適當。至其餘中國信託與郵局存款、股票投 資、保管箱內之動產以及中臺南市○區○○○段000○00 地號及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建物等遺產,本 院審酌除因股票股份不多,分割予各繼承人取得不符市場 經濟價值:且被繼承人所遺之保管箱物品,依其性質及各 共有人之應繼分,難以均分予各所有人;另兩造又因缺乏 互信基礎,致久未能達成分割協議,且在本院審理中又均 堅持己見等情以觀,兩造日後對於上開不動產之管理使用 方式亦恐難達成一致協議,故該不動產倘予以原物分割, 亦難期待兩造得為圓滿之利用、管理。是本院斟酌上情, 認上開遺產除存款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外,其餘遺 產均應全部予以變價,變價所得價金依兩造應繼分之比例 分配予兩造,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 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 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訴訟費用(含 裁判費用新臺幣41,194元及鑑定費用80,000元)應由兩造依 其上開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此敘明。五、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81條第2款、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具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微雅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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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遺 產 明 細 │ 分 割 方 法 │
├──┼─────────────────┼────────┤
│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變價分割,所得價│
│ │地目:建、面積:65平方公尺 │金由兩造按應繼分│
│ │權利範圍:全部 │比例各分得3分之1│
├──┼─────────────────┤ │
│ 2 │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建物 │ │




├──┼─────────────────┼────────┤
│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由被告黃振財單獨│
│ │地目:建、面積:51平方公尺 │取得所有權。被告│
│ │權利範圍:全部 │劉振財應各補償原│
├──┼─────────────────┤告與被告劉振發每│
│ 4 │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建物 │人新臺幣1,062,02│
│ │ │5元。 │
├──┼─────────────────┼────────┤
│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由被告黃振發單獨│
│ │地目:建、面積:24平方公尺 │取得所有權。被告│
│ │權利範圍:全部 │劉振發應各補償原│
├──┼─────────────────┤告與被告劉振財每│
│ 6 │臺南市○區○○街00號建物 │人新臺幣447,264 │
│ │ │元。 │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 │左列存款與孳息由│
│ │新臺幣1,744,287元 │兩造依應繼分比例│
├──┼─────────────────┤分配取得。 │
│ 8 │郵局存款 │ │
│ │新臺幣9,487元 │ │
├──┼─────────────────┼────────┤
│ 9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136股 │左列股票均變價分│
├──┼─────────────────┤割,所得價金由兩│
│ 10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1363股 │造按應繼分比例各│
├──┼─────────────────┤分得3分之1。 │
│ 1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347股 │ │
├──┼─────────────────┤ │
│ 12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332股 │ │
├──┼─────────────────┤ │
│ 13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2469股 │ │
├──┼─────────────────┤ │
│ 14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 │ │
├──┼─────────────────┼────────┤
│ 15 │黃金262.8克 │左列物件均變價分│
├──┼─────────────────┤割,所得價金由兩│
│ 16 │項鍊4條 │造按應繼分比例各│
├──┼─────────────────┤分得3分之1。 │
│ 17 │戒指4只 │ │
└──┴─────────────────┴────────┘





附表二
┌───┬─────┐
│ 姓名 │應繼分比例│
├───┼─────┤
黃淑鈴│ 3分之1 │
├───┼─────┤
黃振發│ 3分之1 │
├───┼─────┤
黃振財│ 3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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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