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407號
TNDV,105,司拍,407,2016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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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蕭志忠
相 對 人 蔡沛滄即蔡金龍
      蔡全富
      蔡金興
      郭淳子即蔡郭月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①相對人蔡沛滄即蔡金龍蔡全富、蔡 郭月子及第三人蔡進福②相對人蔡金興向第三人陳滄淮借款 新臺幣(下同)①3,000,000元②1,300,000元,並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①3,000,000元②1,300,0 00元之普通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為民國① 74年3月11日至 75年9月11日②78年5月11日至78年8月11日,清償期①75年9 月 11日②78年8月11日,經登記在案。嗣陳滄淮將上開債權 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並於 78年6月30日辦妥抵押權 登記,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① 3,000,000元 ② 1,3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 約書、借據等件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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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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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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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南區 │南山段│191 │建│96.00 │全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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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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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屋│騎│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頂│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突│ │ │ │建築│ │ │ │
│ │號│ │ │ │ │ │出│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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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5│臺南市南區灣│臺南市南│2層樓房 │39│47│4.│6.│98│平│加強│6.│平│全部│
│ │ │裡路488號 │區南山段│加強磚造│.9│.5│86│56│.9│方│磚造│30│方│ │
│ │ │ │191地號 │ │3 │7 │ │ │2 │公│ │ │公│ │
│ │ │ │ │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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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