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58號
TNDV,105,司執消債更,58,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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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8號
債 務 人 張書豪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周培森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5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6,897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 金1,058元),清償總額合計為496,584元,本院審酌下述情 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任職於誠大儀器有限公司擔任送貨員,每週工作日 數5.5日,每日工時8小時,採月薪制,倘全勤者,另給與全 勤獎勵,公司並未固定發放年終、年節、三節及績效獎金, 債務人亦從未受領前揭獎金,工作性質亦無需加班,債務人 平均月收入為20,500元(含每月薪資及全勤獎勵,且尚未扣 除勞保自負額400元),有誠大儀器有限公司105年7月15日函 、債務人105年5月26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在職證明書、薪資 明細影本等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 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復查,債務人之母己○○(現年約80歲)已逾法定強制退休年 齡,名下並無任何財產,亦無任何收入,因具有身障身分, 現經台南市政府社會局收容安置於台南市私立老吾老養護中 心,由政府直接撥付中低補助予該機構,惟每月仍需支出養 護費用差額5,000元及零用金支出約7,000元(如紙尿褲費用 、中心帶看病之掛號費與江通費、體檢費及居服費等),而 債務人之母除債務人外,原育有4名子女(債務人兄長甲○○ 、乙○○、債務人之姐戊○○及其弟丙○○),其中乙○○ 與戊○○已故,實際上可負擔扶養費用者僅債務人及兄長甲 ○○及弟弟張信哲共3人,債務人原與兄弟約定平均分擔前 揭開支,然因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收入有限,遂擬調降母親扶 養支出至每月1,100元,餘不足部分則由兄弟承擔,核債務 人分擔數額,並未超逾其應分擔比例,應屬合理,有債務人 105年6月20日民事陳報(二)狀及所附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 院中文診斷證明書、母親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台南市私立老 吾老養護中心中低收個案收容安置約定書、養護費收據、債 務人同年9月23日陳報(四)狀及所附台南市私立老吾老養護 中心零用金明細表等、債務人之母及兄弟姐妹戶役政電子閘 門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105年5月17日函、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5年7月4日 函等在卷足憑;另債務人子女張△瑋(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張△嘉(98年10月13日生)均尚未成年,有受扶養之必要。 而依債務人陳述前任配偶丁○○為百貨專櫃人員,月收入約 22,000元,名下並無財產,子女目前按月受領低收兒童生活 補助各2,600元等情,其主張每月支出每名子女扶養費用



1,750元,餘不足部分則協調前任配偶承擔,亦屬合理,有 債務人及前任配偶、未成年子女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健保投保單位、金額查詢資料、台 南市政府社會局105年7月4日函、債務人105年9月23日民事 陳報(四)狀等附於本卷可憑,足見債務人除自身開支,尚須 支出母親己○○與未成年子女張△瑋、張△嘉之扶養費用。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14,661元,並未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5年 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財政部公告之105年 度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15,836元【11,448+(7,08 3-2,695)÷2×2=15,836】,且參照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 ,現與子女共同居住於中西區大智街房屋,該屋坐落基地係 第三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所有,每年需繳付 土地租金26,544元(因年繳租金有優惠,扣除優惠後,相當 於每月租金為2,101元),有債務人105年5月26日陳報狀及所 附土地租金繳納繳款書影本附卷可稽,堪認債務人主張支出 土地租金乙事,應屬真實,而其酌留之各項費用僅足維持其 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 務人另同意將其名下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原美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 總計76,176元提列於更生方案各期清償完畢(債務人前揭保 單解約金原係76,199元,然為核算便利,債務人僅提出其中 之76,176元列入更生方案分72期平均清償,應予陳明),亦 有英屬百慕達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5年6 月22日函及債務人105年9月23日民事陳報(四)狀及所附更生 方案等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 清償。
㈣末查,債務人名下除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之保單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3年至 10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 是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 為76,199元(即保單解約金)。而查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 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184,800元,有債務人更生聲請狀及所 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附於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卷宗足稽,期間債務人自己與受扶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用約 393,672元【依衛生福利部分別公告之103、104年度台南市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計算:〈 10,869元+( 6,834÷2)×2〉×12+〈10,869元+( 6,834-104 年1月起受領低收兒童補助2,600)÷2×2〉×12 =393,672】 ,扣除後已無賸餘。則揆諸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



償總額496,584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 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至 為灼然。
三、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同意債務 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而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滙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具狀表示意見外,其餘 債權人均陳報不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前揭反對意見略以: 債務人臚列土地租金支出乙事,顯不合理,其個人支出尚有 撙節空間;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得 完全清償債務,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百分之6,其所 提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㈠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請低 收入戶補助之資格,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 要生活費用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 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 行。查債務人於所提更生方案中總開支金額為14,661元,則 扣除母親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4,600元後,債務人個人實 際可支配餘額僅約10,061元,合先敘明。則審酌債務人名下 並無不動產,現居住之房屋係由債務人已故父親所興建,惟 土地部分則係向第三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所 承租,每年租金26,544元,業據債務人提出土地租金繳納繳 款書影本附卷可稽,堪認租金支出應屬真實,則該租金支出 數額,亦未超逾台南市租金市場行情,債權人指摘債務人該 項支出不合理,顯然未考量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 所需,希冀債務人再降低生活支出並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 償方案,將導致其無法維持其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人性尊嚴 ,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 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 。是債權人所陳,尚難憑採。
㈡又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查本



件債務人收入扣除其自身與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 額,連同名下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之保單解約金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 ,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部分債權人以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 年限或清償成數多寡等情,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 生方案有欠公允,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配表所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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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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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每│
│ 期清償新臺幣6,897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1,058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8,275,733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496,584元。 │
│4、清償成數:6%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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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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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台新國際商業│ 926,710 │ 11.2% │ 772 │ 55,58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二 │中國信託商業│2,710,539 │ 32.75% │ 2,259 │ 162,648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三 │第一商業銀行│ 447,957 │ 5.41% │ 373 │ 26,856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四 │萬榮行銷股份│ 840,708 │ 10.16% │ 701 │ 50,472 │
│ │有限公司 │ │ │ │ │
├──┼──────┼─────┼────┼────────┼──────┤
│ 五 │國泰世華商業│ 508,082 │ 6.14% │ 423 │ 30,456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六 │台北富邦商業│ 549,828 │ 6.64% │ 458 │ 32,976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七 │滙誠第一資產│ 530,489 │ 6.41% │ 442 │ 31,824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八 │摩根聯邦資產│ 184,411 │ 2.23% │ 154 │ 11,088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九 │玉山商業銀行│ 114,453 │ 1.39% │ 96 │ 6,912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十 │安泰商業銀行│1,462,556 │ 17.67% │ 1,219 │ 87,768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8,275,733 │ 100﹪ │ 6,897 │ 496,584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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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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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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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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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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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大儀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