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44號
TNDV,105,司執消債更,44,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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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
債 務 人 郭欣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李國彰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佳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王秋翔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簡曼純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許瑋玲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14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 至第57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2,444元、第58期至第72 期每期清償15,944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3,053 元),另於每年度1月份當期增加清償年終獎金12,851元,清 償總額合計為1,025,574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現任職於統義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工作日 數約22日,每日工時8小時,採月薪制,有全勤獎金、伙食 津貼及職場津貼,加班及輪班狀況均需視公司排班狀況而定 ,平均每月薪資29,471元(已包含本薪、職場津貼、全勤津 貼、伙食津貼、其他津貼、平均受領之中班及晚班輪班津貼 、假日休假費及加班費,並已扣除勞保費、健保費、團體保 險及福利金共1,457元),公司過去均有發放年終獎金,然 勞動、端午及中秋獎金或禮卷部分則須視公司有無盈餘決定 是否發放,有本院105年4月22日公務電話記錄所附統義玻璃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傳真狀、同年5月12日、同年6月8日公務 電話紀錄、統義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11日及23日 陳報狀、債務人105年4月25日函及所附薪資明細表等在卷可 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之子女林○萱(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林△翰 (90年6月24日生)均尚未成年,有受扶養之必要。而債務人 前任配偶甲○○亦於私人企業任職,104年度平均月收入與 債務人相當,名下除車輛乙台外,別無其他財產,債務人、 前任配偶及子女均未受領任何社會津貼及補助,則債務人主



張與前任配偶平均分擔子女扶養費用,應屬合理,有債務人 及其前任配偶、未成年子女戶籍謄本、103年至104年度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健保投保單位、金額查詢 資料、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回函、債務人105年4月25日陳報狀 及所附子女學生證影本、註冊費及學雜費收據影本等附於本 卷可憑,堪認債務人除自身開支,尚須負擔未成年子女林○ 萱、林△翰之扶養費用。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20,100元(自第58期起降低至16,600元),雖略逾行政 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5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 標準與財政部公告之105年度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 計18,531元【11,448+( 7,083÷2)×2=18,531】,然查債務 人名下並無不動產,現與兩名子女共同居住於前公婆名下所 有房屋,每月支出相當於租金之使用費用約4,000元,核該 數額並未超逾債務人在外租屋之開支,此有債務人105年6月 17日陳報狀及所附房屋居住使用費用收訖證明書等在卷可參 ,堪認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 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同意將其年終獎金 二分之一之數額(即12,851元)另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年度 1月份增加清償。復願將其名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219,816元列入更生 方案分72期清償完畢(原保單解約金總額應係219,866元,然 為核算便利,債務人僅提列其中之219,816元用以清償;另 關於中華郵政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部分,原係於105年5 月11日終止,惟債務人表示願將當時所受領之解約金195, 001元全數提列用於清償),亦有債務人105年9月12日陳報狀 及所附更生方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9日 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18日函等件可資為證, 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再觀諸債務人名下除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3年至 104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考,則本院 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 219,866元(即保單解約金)。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 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710,182元,有債務人102至104年度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等附卷可佐(計算期間為102年 9月至104年8月),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 必要生活費用約427,352元【依內政部或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100、101及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10, 244元+( 6,834÷2)×2〉×4+〈10,869元+( 7,083÷2)×2



〉×20=427,352】,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282,830元(710, 182-427,352=282,830)。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 之受償總額1,025,574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 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 額,併此敘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而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陳報不同意更生方案 之條件,前揭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是否據實陳報薪資及年 終、三節獎金收入等,非無疑義,其應提高年終及各項獎金 清償金額,方謂盡力清償;債務人名下似有另相當價值之保 單,應將等值解約金全額提列入清償;債務人之子女均將於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成年,債務人應於其子女成年後翌月起剔 除其扶養費用,並將等值金額提列清償債務;債務人支出尚 有撙節空間,概相當於房租之使用費用是否確有其必要,並 非無疑;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得完 全清償債務,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百分之12.63,其 所提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㈠據債務人任職之統義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債務人係 月薪制員工,平均每月工作22日,每日工時8小時,固定收 入包含本薪、職場津貼、全勤獎金及伙食津貼,至於加班費 及輪班津貼則須視公司是否安排輪班或加班而定,倘無安排 則無該部分收入,債務人平均月收入為28,471元(已包含 本薪、職場津貼、全勤津貼、伙食津貼、其他津貼、平均受 領之中班及晚班輪班津貼、假日休假費及加班費,並已扣除 勞保費、健保費、團體保險及福利金共1,457元)。公司過去 3年均有發放年終獎金,平均數額為25,702元,勞動、端午 及中秋節則需視公司盈餘狀況決定是否發放禮卷或禮金, 105年度端午節即因營收欠佳而未發放,有統義玻璃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11日、同年月23日陳報狀、本院105年4 月22日、同年6月8日公務電話記錄等在卷足證,堪認債務人 所陳報之薪資收入核與真實相符。而衡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 案中之各項開支明細本僅為預估數額,債務人除支應個人開 支外,另需扶養兩名子女,倘自身或受扶養親屬發生突發狀 況或特殊情事致生活費用增加,前開年終獎金扣除提撥二分 之一清償數額後之餘額、公司恩惠性給予之三節獎金等當可 作為因應突發開銷之費用,避免債務人因處生存邊緣而再度 造成履行更生方案困難,是債權人指摘債務人未誠實查報薪



資及獎金收入或應再提高獎金清償數額,否則尚難稱已盡力 清償等情,實屬過苛,有違情理。
㈡次查,債權人另指摘債務人名下除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外,似另有保單具備相當財 產價值乙事,經本院職權向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原法商佳迪福人壽)查詢結果,債務人於該 公司處已無任何有效保單,有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5年10月6日回函在卷可參,足見債權人 指摘債務人尚有相當保單解約金未提列入更生方案清償等語 ,立論自有不足,無法採信。
㈢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請低 收入戶補助之資格,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 要生活費用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 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 行。查債務人於所提更生方案中列載個人支出金額為13,100 元,而其中4,000元係因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為使用前 公婆名下房屋所生相當於租金之使用費,其數額對照台南市 租屋市場行情,並無逾情之處。債權人指摘債務人該項開支 並無必要等語,顯未考量債務人必要生活所需;再衡酌債務 人之子女固分別將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之107年12月、110 年6月間成年,惟觀諸我國青年學子接受高等教育比例甚高 ,則於學子就學期間,殊難期待其可憑借勞動力獲取足額收 入自給,是債務人主張於兩名子女大學畢業前之就學期間, 仍須受其扶養必要等語,要屬合理。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及 其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希冀債務人再降低生活支出並 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無法維持其與受扶 養親屬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顯然有悖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 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所陳,尚難憑採。 ㈣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 債務人之收入扣除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



,連同年終獎金二分之一數額及名下保單解約金均用以履行 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 單憑清償成數多寡或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等,驟指摘債 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並無可採。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配表所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1)第1期至第57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2,444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3,053元),共57期。 │
│(2)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5,944元(各期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3,053元),共15期。 │
│(3)年終獎金:於每年度1月份當期清償,每期清償新台幣12,851元,共6期。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自 │
│ 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費由│
│ 債務人負擔。 │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8,121,551元 │
│4、清償總額:新臺幣1,025,574元 │
│5、清償成數:12.63%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 │
│ 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 │ │ │ │ │ │ │ │




│ │ │ │ │ 第1期 │ 第58期 │ 年終獎金 │ 6年72期 │
│ │ │ │ │ 至第57期 │ 至第72期 │(於每年度 │總清償額 │
│ │ │ │ │ (共57期) │ (共15期) │ 1月份清償│ │
│ │ │ │ │ │ │,共6期) │ │
├──┼──────┼─────┼────┼─────┼─────┼─────┼─────┤
│ 一 │台新國際商業│1,561,384 │19.23% │ 2,393 │ 3,066 │ 2,471 │ 197,217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二 │台北富邦商業│ 96,188 │ 1.18% │ 147 │ 188 │ 152 │ 12,111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三 │遠東國際商業│ 286,496 │ 3.53% │ 439 │ 563 │ 454 │ 36,19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四 │兆豐國際商業│ 112,244 │ 1.38% │ 172 │ 220 │ 177 │ 14,166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五 │大眾商業銀行│1,119,727 │13.79% │ 1,716 │ 2,198 │ 1,772 │ 141,41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六 │中國信託商業│ 672,361 │ 8.28% │ 1,030 │ 1,320 │ 1,064 │ 84,89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七 │日盛國際商業│ 132,615 │ 1.63% │ 203 │ 260 │ 210 │ 16,731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八 │聯邦商業銀行│ 382,053 │ 4.7% │ 585 │ 749 │ 604 │ 48,20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九 │凱基商業銀行│ 561,256 │ 6.91% │ 860 │ 1,102 │ 888 │ 70,87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十 │國泰世華商業│ 558,311 │ 6.87% │ 855 │ 1,095 │ 883 │ 70,458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十一│第一金融資產│ 226,627 │ 2.79% │ 347 │ 445 │ 359 │ 28,608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十二│金陽信資產管│ 312,802 │ 3.85% │ 479 │ 614 │ 495 │ 39,483 │
│ │理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十三│永豐商業銀行│ 160,632 │ 1.98% │ 246 │ 316 │ 254 │ 20,28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十四│安泰商業銀行│1,563,817 │19.26% │ 2,397 │ 3,071 │ 2,475 │ 197,54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十五│板信商業銀行│ 160,558 │ 1.98% │ 246 │ 316 │ 254 │ 20,28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十六│台新資產管理│ 214,480 │ 2.64% │ 329 │ 421 │ 339 │ 27,10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合 計 │8,121,551 │ 100% │ 12,444 │ 15,944 │ 12,851 │1,025,574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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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義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