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104號
TNDV,105,司促,22104,201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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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1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葉文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肆佰柒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①壹拾萬伍仟參佰零肆元②壹拾參萬柒仟零參
  拾參元自民國①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②一百零五年十月十
  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五②十四點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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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