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690號
債 權 人 結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香燕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 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年籍資料及釋明債權金額計算之依 據,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 出債務人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並已於同月19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僅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致 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為何人,亦無從就該債務人有無當事人 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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