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72號
上訴人 莊東育
以上上訴人與余欣燕因104年訴字第177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