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五0二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律師 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 被上訴人 一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路○段五三七巷六六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青芬律師 陳文忠律師 被上訴人 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路○段七九號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先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邱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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