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88年度,502號
TNHV,88,上,502,2000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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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五0二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律師
         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
   被上訴人  一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路○段五三七巷六六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青芬律師
         陳文忠律師
   被上訴人  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路○段七九號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
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先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邱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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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