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321號
TNDV,104,訴,1321,2016111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21號
原   告 郭麗人
被   告 郭麗英
      郭懿萱
      陳少騏
      陳怡安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郭季溱即郭麗玲
被   告 郭碧龍
訴訟代理人 郭翠芳
被   告 郭明輝
      蔡明惠
      王玉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俞佑
      郭美弘
被   告 郭林祝
訴訟代理人 郭姿吟
被   告 郭涔元
      郭朝陽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足
      郭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