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21號原 告 郭麗人被 告 郭麗英 郭懿萱 陳少騏 陳怡安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郭季溱即郭麗玲被 告 郭碧龍訴訟代理人 郭翠芳被 告 郭明輝 蔡明惠 王玉珠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郭俞佑 郭美弘被 告 郭林祝訴訟代理人 郭姿吟被 告 郭涔元 郭朝陽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足 郭侑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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