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88年度,485號
TNHV,88,上,485,200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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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八五號
   上  訴 人 常堤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 代理人 萬 方
   上 訴  人 宸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戊○○
   兼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
   訴訟 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訴字第三一五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九月二十
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
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
~B2   法官 李 素 靖
~B3   法官 李 文 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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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常堤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威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