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八五號
上 訴 人 常堤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 代理人 萬 方
上 訴 人 宸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戊○○
兼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
訴訟 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訴字第三一五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九月二十
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
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
~B2 法官 李 素 靖
~B3 法官 李 文 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