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俊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俊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以民國105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 00000000號文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且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 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