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337號
TNDM,105,聲,2337,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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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韋澄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韋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韋澄前犯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 年1 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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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