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鴻濱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莊鴻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鴻濱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莊鴻濱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 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04年10月3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 部於105年1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05320號函核准假釋 ,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6年4月19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1日法授 矯字第105018053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 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