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義銘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義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義銘因傷害案件,前經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 1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05531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 期為106年2月10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