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259號
TNDM,105,聲,2259,2016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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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振銘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振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振銘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前經判 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 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2月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 501803791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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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