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5年度,145號
TNDM,105,簡附民,145,2016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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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45號
原  告 李泳慶
被  告 宋明華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原告所請求精神慰撫金,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
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
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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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