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5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毅乾
具 保 人 關慕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5年度偵字第13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關慕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關慕德因被告梁毅乾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5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二、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及經拘提,均未能使其到庭,具保人亦 未能使之遵期到案,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