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392號
105年度易字第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淑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456
號、第3200號、第3526號、第3750號、第3978號),暨追加起訴
(105年度偵字第4455號、第49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馬淑真犯附表所示竊盜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⒈、⒍及⒎,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⒉及⒊,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⒋、⒌及⒏,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馬淑真基於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乘店員 不注意,或無人看管之際(附表編號⒋),竊取附表所示王 秋榮等人所管理或所有之物。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美華泰康樂店及謝佩 吟訴由臺南市政府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對本院所提示足資證明被告犯罪 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 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得作為證據。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馬淑真對於上開犯罪事實,皆已坦認屬實,復有如 下證據可資參佐:
㈠附表編號⒈犯行,有證人王秋榮於警詢中之證言、扣押物品 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監視 錄影翻拍照片共10張。
㈡附表編號⒉犯行,有證人詹甫仁於警詢中之證言、扣押物品 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遭竊商品條碼明細表各1份、現 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暨查獲照片共7張。
㈢附表編號⒊犯行,有證人謝佩吟於警詢中之證言、庫存檢核 明細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暨 查獲照片共24張。
㈣附表編號⒋及⒌犯行,有證人林靖杰、黃鈺甯於警詢中之證 言、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暨查獲照片共40張、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1紙、監視錄影光碟1片。
㈤附表編號⒍犯行,有證人許旭彬於警詢中之證言、扣押物品 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暨 查獲照片共5張、監視錄影光碟1片。
㈥附表編號⒎犯行,有告訴人陳薇如於警詢中之證言、扣押物 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報價單各1份、查獲照片5張。 ㈦附表編號⒏犯行,有證人阮明秋於警詢中之證言、扣押物品 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查獲暨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共13張。
二、綜上所述,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上開所犯⒏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分論併罰。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於附表編號⒋及⒌犯行,係基 於接續犯意而為,然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 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 年台上字第3295號刑事判例可資參照)。被告於附表編號⒋ 及⒌犯行,行竊地點雖係於同一之投幣式洗衣店內,然因間 隔長達8分鐘,且被害人不同,侵害之法益自非相同,與接 續犯之要件未符,尚難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公訴意旨漏未斟 酌此點,是其所認尚有未洽。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甫於民國102年6月8日執行完畢,有卷附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依法加重其刑。
㈢辯護人雖聲請鑑定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態,惟被告另於105 年4月1日15時10分許,涉嫌竊取某超商內之肉酥等物,經檢 察官起訴,現由本院另案審理中,該案已將被告送衛生福利 部嘉南療養院鑑定行為時之精神狀態,本案因與該案犯罪時 間極為相近,本案自無再重覆鑑定之必要。而依該案鑑定結 果,認:被告知其行為違法,但稱偷東西時是意識不清而拿 ,回家才發現自己不小心拿,或說是聽幻覺叫自己拿,但已 經忘記聽幻覺內容了...等等,對於本案行為時之解釋反覆 及矛盾。但典型受幻覺影響之患者,因幻覺是腦部分物失調 造成,必須是清醒的時候,清楚聽到有人講話的聲音,聽幻 覺揮之不去、影響甚深,難以忘懷,且因伴隨認知功能的減 低,故患者會在聽幻覺指示下做出不恰當的事,但被告所稱
意識不清下聽到的,或是聽過後忘記了,並非典型聽幻覺, 故被告於行為時,並非受聽幻覺影響。至於被告有「重度憂 鬱症」,此疾患核心為失去興趣的低落心情,嚴重者連活者 都覺得毫無意義,不會在此狀態下還去偷東西。被告為本案 行為時,準備袋子、知道拿出一樣來結帳避免被發現等,需 較完整之認知功能、邏輯思考及計畫,並非嚴重精神疾病患 者可擁有之能力,故被告為本案行為時,其判斷力、衝動控 制能力應無礙。被告雖有「重度憂鬱症」、「海洛因使用障 礙症」、「鎮靜安眠類藥物使用障礙症」,但被告為本案行 為時,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應無 減損。有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05年8月31日嘉南司字第10 50006671號函暨所附之鑑定報告書一份在卷為憑。對照被告 於本案附表編號⒈及⒉犯行為警查獲後,辯稱,其係因未服 用精神藥物,以致精神恍惚,意識不清才會行竊云云;附表 編號⒊及⒍則辯稱,係服用抗憂鬱藥物,以致頭暈,意識不 清云云;附表編號⒋、⒌及⒎辯稱,不知為何去行竊云云; 附表編號⒏則辯稱,有一聲音叫我去偷云云,然被告尚知如 何騎車去行竊,且於附表編號⒈、⒋及⒌竊盜得手後,又知 如何安全騎車離去,另於附表編號⒊,觀諸證人謝佩吟於警 局證述,先前我有注意到該名竊嫌有將我們店內商品打開, 並拿在手上,之後我從二樓下來時,看到竊嫌要走出店門外 ,我就去她之前停留之地方檢查,發現只剩打開之空盒,之 後我就去追那名竊嫌,當下她說沒有拿商品,我就與她一起 走回店內,再次詢問她,商品放置何處,她就自動從袋子裡 取出我們店內之商品,我問她打開之包裝都在哪裡,她就自 己從我們店內各個商品架上商品後方取出所打開之包裝,有 部分是由我們店員自己去找出來的等情,及附表編號⒍及⒏ ,證人許旭彬於警詢證述:該竊嫌馬淑真有拿一樣商品結帳 ,之後要離開時警鈴作響,我請同事報警然後追出去,警方 前來,我與警方在成功路上攔下該女子,之後馬淑真自行拿 出所竊取之11項物品等語、證人阮明秋於警詢證述:我進辦 公室看監視器,結果發現他從冷飲處拿取1罐鮮乳和3瓶優酪 乳後,趁沒人注意下,塞到他的千島紋包包裡面,之後到櫃 台結帳時,只拿出10元報紙和22元口罩,結完帳就要走,我 就馬上攔阻並詢問他是否還有東西要結帳,他說沒有就走出 去,我就請警衛幫忙攔下,並再次詢問他,他仍然回答沒有 ,然後我戳破他,他才說要結帳等語,被告行竊時,既知如 何藉隱藏拆除之包裝或結帳部分商品等手法,以掩飾犯行, 足見被告行竊時之思慮有相當程度之周詳。至於被告於審理 中雖又辯稱,係因耳邊有人叫其去行竊云云,惟被告於警詢
時均供稱,其係因服用藥物或未服用藥物,導致精神恍惚, 不知為何會行竊云云,而依前述鑑定意見,可知幻聽現象為 精神狀態清醒時產生,被告所述情形並非典型聽幻覺,故被 告於行為時,並非受聽幻覺影響。綜上,參照前揭鑑定意見 ,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或依其辨識而 行為之能力亦應無減損。
㈣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不思以正途取財,於犯行當場被查 獲後,仍不知悔改,一再行竊,法紀觀念十分薄弱,兼衡被 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之態度,犯罪對各被害人所造成損害之 程度,迄今尚未為任何賠償,及被告僅有國小肄業之教育程 度,經鑑定後,整體智商為61,且又屬中度身心障礙者,有 前揭鑑定意見書及被告提出之身心障礙證明在卷可稽,家庭 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標準,及定應執行刑。 ㈤沒收
⒈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27 日、105年5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 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而依修正後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 同法第38條之2第2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 收之;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 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徵,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 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⒉經查:被告於附表編號⒉、⒊、⒍、⒎及⒏,係當場遭查獲 ,且竊得之物已發還被害人,另編號⒋及⒌所竊得之物,並 非全新物品,犯罪所得尚需扣除折舊之部分,再加計編號⒈ 犯罪所得1千餘元,全部犯罪所得約數千元,然因被告家庭 經濟狀況貧寒,且被告為中度身心障礙及輕度智能不足者, 謀生不易,再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對被告恐有過苛之虞, 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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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 竊得之物 │ 查獲經過 │ 宣告刑 │
│號│ │ │(告訴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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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105年1月│臺南市北區│王秋榮 │思波綺洗髮乳及潤│馬淑真將竊得│馬淑真犯竊盜罪,累│
│ │11日19時│海安路三段│ │髮乳各1瓶、LULUL│之物藏放於其│犯,處拘役肆拾日,│
│ │許 │2號「統一 │ │UM面膜2盒、豬鼻 │隨身包包內,│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超商」 │ │貼6盒(約值1014 │旋即騎乘車號│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元) │K82-688號機 │ │
│ │ │ │ │ │車離去,嗣因│ │
│ │ │ │ │ │王秋榮發覺失│ │
│ │ │ │ │ │竊,始報警循│ │
│ │ │ │ │ │線查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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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105年1月│臺南市中西│詹甫仁 │可蘭霓內衣3件、 │馬淑真將竊得│馬淑真犯竊盜罪,累│
│ │26日18時│區康樂街 │ │花漾香水2瓶、情 │之物藏放於其│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許 │237號「美 │ │人香水2瓶、天使 │隨身包包內,│,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華泰股份有│ │光圈香水泡泡1瓶 │未結帳欲離開│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限公司康樂│ │、摩登小姐香水2 │店內時,因觸│。 │
│ │ │店」 │ │瓶(起訴書誤載為 │動門口防盜偵│ │
│ │ │ │ │1瓶)、情書香水1 │測器發出警報│ │
│ │ │ │ │瓶、巴黎萊雅純色│聲響,而為店│ │
│ │ │ │ │訂製霧面唇膏2支 │員當場查獲 │ │
│ │ │ │ │、巴黎萊雅花漾漸│ │ │
│ │ │ │ │層透亮氣墊粉餅1 │ │ │
│ │ │ │ │個、鋼針耳環2只 │ │ │
│ │ │ │ │、抗敏星鑽耳環1 │ │ │
│ │ │ │ │只、鑲鑽剪刀耳環│ │ │
│ │ │ │ │2色1只、二番版Ⅷ│ │ │
│ │ │ │ │對折中型皮夾1只 │ │ │
│ │ │ │ │、MUST小龍女香水│ │ │
│ │ │ │ │1瓶、吊卡耳環(EH│ │ │
│ │ │ │ │49) 1只、(EH69)5│ │ │
│ │ │ │ │只、(EH79) 3只、│ │ │
│ │ │ │ │(EH99) 1只、項鍊│ │ │
│ │ │ │ │1共、手鍊(HN79)1│ │ │
│ │ │ │ │只、(GH59) 1只(│ │ │
│ │ │ │ │約值8356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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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105年1月│臺南市中西│謝佩吟 │AQL超值彈潤回饋 │馬淑真將竊得│馬淑真犯竊盜罪,累│
│ │28日17時│區國華街二│ │組1組、DR.WU玻尿│之物藏放於其│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許 │段159號「 │ │酸保濕精華霜30ml│隨身包包內,│,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屈臣氏友愛│ │及保濕精華液35ml│空包裝盒則棄│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店」 │ │各1瓶、高絲恆耀 │置現場,為店│。 │
│ │ │ │ │精淬潤肌精綺肌乳│員發覺有異,│ │
│ │ │ │ │液、綺肌水、修護│當場查獲 │ │
│ │ │ │ │乳霜F、UV抗皺潤 │ │ │
│ │ │ │ │澤及修護眼霜FD各│ │ │
│ │ │ │ │1瓶、MJ水感透顏 │ │ │
│ │ │ │ │粉底精華明亮裸肌│ │ │
│ │ │ │ │色LB1瓶、NARUKO │ │ │
│ │ │ │ │紅藜膠原彈潤晚安│ │ │
│ │ │ │ │凍膜80g 1瓶、 │ │ │
│ │ │ │ │MISSHA一筆上色花│ │ │
│ │ │ │ │瓣咬唇筆(血玫)│ │ │
│ │ │ │ │1瓶、MISSHA冰晶 │ │ │
│ │ │ │ │光感指甲油SV04(│ │ │
│ │ │ │ │氣質)、PK20(珍│ │ │
│ │ │ │ │)各1瓶、MISSHA │ │ │
│ │ │ │ │百變持色雙頭口紅│ │ │
│ │ │ │ │筆(性感)及(正│ │ │
│ │ │ │ │東)各1瓶、ZA美 │ │ │
│ │ │ │ │麗關鍵漾白無痕雙│ │ │
│ │ │ │ │效精華」1瓶(總 │ │ │
│ │ │ │ │價值約8639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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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105年1月│臺南市中西│林靖杰 │米色及卡其色浴巾│馬淑真將竊得│馬淑真犯竊盜罪,累│
│ │29日20時│區金華路四│ │各1條、白色棉質 │之物置入塑膠│犯,處罰金新臺幣伍│
│ │19分許 │段146號「 │ │上衣1件、藍色床 │袋後,騎駛車│仟元,如易服勞役,│
│ │ │波波投幣式│ │單1件、藍色床罩 │號K72-688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洗衣店」3 │ │1件(總價值約300│機車離去,嗣│壹日。 │
│ │ │號烘乾機內│ │0元) │因林靖杰發現│ │
│ │ │ │ │ │失竊報警,經│ │
│ │ │ │ │ │調閱現場監視│ │
│ │ │ │ │ │錄影畫面後,│ │
│ │ │ │ │ │循線查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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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105年1月│臺南市中西│黃鈺甯 │土黃色枕頭套2件 │馬淑真將竊得│馬淑真犯竊盜罪,累│
│ │29日20時│區金華路四│ │、土黃色兩用被及│之物置入塑膠│犯,處罰金新臺幣捌│
│ │27分許 │段146號「 │ │床包各1件、灰色 │袋後,騎駛車│仟元,如易服勞役,│
│ │ │波波投幣式│ │棉質外套1件、黑 │號K72-688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洗衣店」4 │ │色運動短褲及長褲│機車離去,嗣│壹日。 │
│ │ │號烘乾機內│ │各1件、紫色枕頭 │因黃鈺甯發現│ │
│ │ │ │ │套1件、粉紅白色 │失竊報警,經│ │
│ │ │ │ │睡袍1件、水藍色 │調閱現場監視│ │
│ │ │ │ │及黑色羽絨背心各│錄影畫面後,│ │
│ │ │ │ │1件、粉紅色腳踏 │循線查獲 │ │
│ │ │ │ │墊1件、黑色條紋 │ │ │
│ │ │ │ │上衣1件、水藍色 │ │ │
│ │ │ │ │枕頭巾1條、橘色 │ │ │
│ │ │ │ │襪子1雙、水藍色 │ │ │
│ │ │ │ │浴巾1條(總價值 │ │ │
│ │ │ │ │約797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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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105年2月│臺南市北區│許旭彬 │BIORE卸妝棉1盒、│馬淑真將竊得│馬淑真犯竊盜罪,累│
│ │5日17時 │成功路526 │ │凡士林1瓶、白雪 │之物藏放於其│犯,處拘役肆拾伍日│
│ │許 │號「小北百│ │檀香沐浴乳1瓶、 │外套口袋內,│,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貨賣場」 │ │絲逸歡造型定型液│另持其他物品│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瓶、多芬髮膜精 │結帳後欲離開│。 │
│ │ │ │ │華護髮素1瓶、ADD│店內時,因觸│ │
│ │ │ │ │身體乳液1瓶、566│動門口防盜偵│ │
│ │ │ │ │染髮霜(3條)」1│測器發出警報│ │
│ │ │ │ │組、566黃金護髮 │聲響,而為店│ │
│ │ │ │ │晶油1瓶、朵曼朵 │員當場查獲 │ │
│ │ │ │ │蓮去角質搓及粉刺│ │ │
│ │ │ │ │搓各1瓶、髮夾(1│ │ │
│ │ │ │ │組2個)4組(總價│ │ │
│ │ │ │ │值約1599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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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105年3月│臺南市中西│陳薇如 │Hallmark 36k線圈│馬淑真將竊得│馬淑真犯竊盜罪,累│
│ │5日16時 │區西門路二│ │筆記本、創思36k │之物藏放於其│犯,處拘役伍拾伍日│
│ │許 │段120號「 │ │線圈本筆記本、及│隨身包包內,│,如易科罰金,以新│
│ │ │九乘九文具│ │貓耳膠皮筆記本各│未結帳欲離開│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行」 │ │1本、氣質千金二 │店內時,因觸│。 │
│ │ │ │ │折短夾、鬱金香女│動門口防盜偵│ │
│ │ │ │ │孩包邊中夾、經典│測器發出警報│ │
│ │ │ │ │荔枝紋三折長夾及│聲響,而為店│ │
│ │ │ │ │氣質千金扣式長夾│員當場查獲 │ │
│ │ │ │ │各1個、貓咪撞色 │ │ │
│ │ │ │ │波浪邊三折扣夾1 │ │ │
│ │ │ │ │個、迪士尼L型零 │ │ │
│ │ │ │ │錢包、可愛貓耳零│ │ │
│ │ │ │ │錢包伸縮票夾零錢│ │ │
│ │ │ │ │包、雙層隨行包及│ │ │
│ │ │ │ │蕾絲造型零錢包各│ │ │
│ │ │ │ │1個、蕾絲零錢包 │ │ │
│ │ │ │ │2個、雙心小壓夾 │ │ │
│ │ │ │ │(黑)及「橢圓小│ │ │
│ │ │ │ │壓夾(黑)各2個 │ │ │
│ │ │ │ │、耳環2個、項鍊4│ │ │
│ │ │ │ │個、流行3D中方鋁│ │ │
│ │ │ │ │鏡及斑斑貓隨身鏡│ │ │
│ │ │ │ │(黑)各1個、髮 │ │ │
│ │ │ │ │夾2個(總價值約 │ │ │
│ │ │ │ │2394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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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⒏│105年3月│臺南市北區│阮明秋 │鮮乳1瓶、優酪乳 │馬淑真將竊得│馬淑真犯竊盜罪,累│
│ │14日13時│勝利路138 │ │3瓶(總價值約229│之物藏放於其│犯,處罰金新臺幣貳│
│ │許 │號「統一超│ │元) │隨身包包內,│仟元,如易服勞役,│
│ │ │商成大門市│ │ │另持其他物品│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店」 │ │ │結帳後欲離開│壹日。 │
│ │ │ │ │ │店內時,為店│ │
│ │ │ │ │ │員發覺,報警│ │
│ │ │ │ │ │當場查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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