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七號 G
原 告 甲 ○ ○
被 告 乙 ○ ○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一七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百三十一萬六千元及美金三 萬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緣被告向原告仲介販賣口香糖,認為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先於八十八年一日,以需先支付定金為由,向原告詐騙一百三十一萬六 千元,又於同年五月五日再騙取美金三萬元,於同年六月十四日,先以電 話向甲○○佯稱其有口香糖貨品五千箱,要甲○○攜帶現款一百萬元至嘉 義市看貨品,並用以支付貨款,致使甲○○誤信其有給付貨品之意,而依 約攜帶該現款,於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許,至嘉義市麥當勞速食店北港路 店與乙○○及不知情之曾祖偉、姜迺立會合,嗣由乙○○駕駛租用之自小 客車搭載甲○○與曾祖偉、姜迺立,在前往嘉義縣番路鄉內甕村仁義潭水 庫途中,甲○○即交付現款與曾祖偉清點無誤後,由乙○○收受取得,詎 乙○○於取得貨款後,即以貨品尚在臺中為由加以搪塞,未再給付任何貨 品,至此甲○○始悉受騙並報警處理。被告所為在民事上同時構成侵權行 為,為此附帶提起民事請求損害賠償等語。
㈢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㈡陳述:被告無詐欺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 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 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曾 平 杉
法官 李 文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李 良 倩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